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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法院裁定比特币以太坊为商品 CFTC监管权获确认
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:美国法院对比特币和以太坊的监管逻辑
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加密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一直备受关注。加密货币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的便利性,使其与传统金融资产有着本质区别,也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。
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引领者,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方法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决不仅对特定加密货币进行了法律定性,更是对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决指出,比特币和以太坊作为商品,应受到CFTC的监管,这一观点引发了广泛讨论。
本文将深入分析美国法院对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,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监管理念。通过对CFTC v. Ikkurty案以及其他相关判例的梳理,本文将揭示美国法院在加密货币监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加密货币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等。同时,本文也将从经济学、金融学和法学的多维视角,对加密货币的商品属性进行综合评估,以期为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更为全面的思考。
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与各方观点
CFTC v. Ikkurty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,不仅因其对加密货币商品属性的确认而备受关注,更因其对整个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框架的影响而具有深远意义。
案件背景、事实
Sam Ikkurty通过其创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称为"加密货币对冲基金",承诺为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。Ikkurty利用网络平台和交易展会积极招募投资者,并声称能够提供每年15%的稳定回报。然而,法院调查发现,Ikkurty并未履行承诺,而是通过类似庞氏骗局的模式,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早期投资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法官Mary Rowland作出简易判决,支持CFTC的投诉。判决认定Ikkurty及其公司违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的相关规定,包括未注册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。法院还指出,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之外,OHM和Klima这两种加密货币也符合商品的定义,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。
判决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过8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360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退还。法院同时发现被告通过碳补偿计划不当挪用资金。
CFTC v. Ikkurty各方观点概述
CFTC认为,根据商品交易法(CEA)的定义,比特币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属于"商品"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欺诈投资者,并在未注册的情况下非法运营商品池。CFTC依据CEA的反欺诈条款,以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,要求法院给予总结性判决,并寻求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。
Ikkurty则争辩称其没有交易CEA覆盖的商品,他们涉及的是"包装比特币"和其他加密货币,不应被CFTC监管。Ikkurty质疑CFTC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权,认为CFTC的主张超出了法定权限。Ikkurty还认为其没有作为CPO进行实际的商品交易,因此不应被视为CPO。
法院最终支持了CFTC的立场,确认了涉及的加密货币属于CEA定义的商品。法院认为CFTC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了欺诈行为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CPO,未在CFTC注册,违反了CEA的规定。
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观点、逻辑及其分析
相关案件
CFTC诉McDonnell案
在CFTC诉McDonnell案中,法官Jack B.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币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监管的商品。该案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指控,法官裁定CFTC有权监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。这一裁决确认了CFTC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力,为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CFTC诉My BigCoin案
2018年,CFTC对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,指控他们通过未注册交易所进行欺诈性销售。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裁定,虚拟货币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认为CFTC有权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行为进行起诉,并认为My Big Coin属于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。
Uniswap集体诉讼案
2023年的Uniswap集体诉讼案中,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驳回对Uniswap的集体诉讼时,明确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并非证券。法官认为,Uniswap作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(DAO),其核心智能合约本质上不是非法的,且能够合法执行类似于加密货币商品ETH和比特币的交易。
监管规定
SEC与CFCT的角色
SEC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,包括股票、债券和其他投资合同。SEC主席Gary Gensler的立场表明,SEC可能将大多数加密货币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,特别是那些涉及投资合同的初始代币发行(ICO)。SEC的监管框架主要基于《证券法》中的Howey测试,用以判断某种交易工具是否构成"投资合同"。
CFTC则更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,依据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进行监管。CFTC的监管侧重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,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。CFTC的监管框架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遵守特定的注册和合规要求,包括资本、记录保存和风险管理。
FIT21法案对加密货币定性的新影响
H.R.4763法案,即《21世纪金融创新与技术法案》(FIT21法案),是美国国会为数字资产领域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尝试。该法案对数字资产进行了定义,并提出了新的分类标准,将数字资产分为受限制的数字资产、数字商品和有许可的支付稳定币。
FIT21法案确立了数字资产二级市场交易的法律框架,对数字资产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施加了严格的注册和合规要求。法案也为符合条件的数字资产发行人提供了注册豁免,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确保监管的基本原则。
尽管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众议院通过,但仍需参议院审议和总统批准。该法案的通过被视为美国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一个分水岭时刻,有望为数字资产创新提供必要的消费者保护和监管确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