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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法院裁定BTC和ETH爲商品 CFTC監管權獲確認
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與監管框架探討
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領頭羊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和方法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的示範效應。近期的CFTC v. Ikkurty案判決,不僅是對特定加密貨幣的法律定性,更是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決指出,BTC和ETH作爲商品,應受到CFTC的監管,這一觀點在各界引起了廣泛討論。
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對CFTC v. Ikkurty案以及其他相關判例的梳理,本文將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但不限於加密貨幣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場參與者的行爲等。同時,本文也將從經濟學、金融學和法學的多維視角,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綜合評估,以期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更爲全面的思考。
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稱爲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以專業的資產組合管理爲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。Ikkurty利用網路平台和交易展會積極招募投資者,並聲稱能夠提供每年15%的穩定回報。然而,法院調查發現,Ikkurty並未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承諾的淨收益,而是通過一種類似於龐氏騙局的模式,使用新投資者的資金支付給早期投資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對CFTC的投訴作出了全面支持的簡易判決。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的相關規定,包括未註冊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爲。法院還指出,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,OHM和Klima這兩種加密貨幣也符合商品的定義,屬於CFTC的管轄範圍。
CFTC主張根據商品交易法(CEA)的定義,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屬於"商品"。CFTC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先例,證明這些加密貨幣符合商品的廣泛定義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來欺詐投資者,例如誇大基金的歷史表現和投資策略。
Ikkurty則爭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他們所涉及的是"包裝比特幣"和其他加密貨幣,這些不應被CFTC監管。Ikkurty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,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了其法定權限。
法院最終確認了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。法院授予CFTC總結性判決,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賠償和非法所得的沒收。
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、邏輯及其分析
CFTC訴McDonnell案
在CFTC訴McDonnell案中,法官Jack B.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幣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監管的商品。該案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指控,法官裁定CFTC有權監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。這一裁決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,並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CFTC訴My BigCoin案
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在2018年裁定,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該案件涉及My Big Coin(MBC)的欺詐行爲,法院認爲CFTC有權力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進行起訴,並認爲MBC屬於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,因爲存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期貨交易。
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的Uniswap集體訴訟案中,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時,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並非證券。法官認爲,Uniswap作爲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(DAO),其核心智能合約本質上不是非法的,且能夠合法執行類似於加密貨幣商品ETH和比特幣的交易。
監管規定
在美國,加密貨幣的監管框架由多個機構共同構建,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扮演着最爲關鍵的角色。
SEC主要負責監管證券市場,包括股票、債券和其他投資合同。在加密貨幣領域,SEC通常將某些類型的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並依據《證券法》進行監管。SEC的監管框架主要基於《證券法》中的Howey測試,用以判斷某種交易工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,並因此被視爲證券。
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依據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進行監管。CFTC的監管則側重於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,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。CFTC的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遵守特定的註冊和合規要求,包括資本、記錄保存和風險管理。
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定性的新影響
H.R.4763法案,全稱爲《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》(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),被普遍簡稱爲FIT21法案。這項立法是美國國會爲數字資產領域制定監管框架的重要嘗試。
FIT21法案提出了一種新的分類標準,用以確定特定的數字資產應由SEC還是CFTC進行監管。法案定義了去中心化的概念,並提出了對去中心化區塊鏈上運行的數字資產進行分類的方法,將數字資產分爲三大類:受限制的數字資產、數字商品和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。
FIT21法案爲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,允許滿足特定條件的數字資產進行交易。法案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了嚴格的註冊和合規要求,並強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。同時,法案爲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發行人提供了註冊豁免,旨在鼓勵創新,同時不犧牲監管的基本原則。
盡管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衆議院投票通過,但它遭到了總統喬·拜登的政策聲明反對。因此,該法案的最終結果仍待參議院的審議和總統的批準。總的來看,FIT21法案的提出和通過,爲加密貨幣的監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,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,爲數字資產的創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