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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法院裁定比特幣以太坊爲商品 CFTC監管權獲確認
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:美國法院對比特幣和以太坊的監管邏輯
隨着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,加密貨幣作爲新興資產類別的法律地位和監管框架一直備受關注。加密貨幣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的便利性,使其與傳統金融資產有着本質區別,也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
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引領者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和方法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決不僅對特定加密貨幣進行了法律定性,更是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決指出,比特幣和以太坊作爲商品,應受到CFTC的監管,這一觀點引發了廣泛討論。
本文將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對CFTC v. Ikkurty案以及其他相關判例的梳理,本文將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加密貨幣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場參與者的行爲等。同時,本文也將從經濟學、金融學和法學的多維視角,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綜合評估,以期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更爲全面的思考。
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CFTC v. Ikkurty案是一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例,不僅因其對加密貨幣商品屬性的確認而備受關注,更因其對整個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影響而具有深遠意義。
案件背景、事實
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稱爲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。Ikkurty利用網路平台和交易展會積極招募投資者,並聲稱能夠提供每年15%的穩定回報。然而,法院調查發現,Ikkurty並未履行承諾,而是通過類似龐氏騙局的模式,用新投資者的資金支付早期投資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作出簡易判決,支持CFTC的投訴。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的相關規定,包括未註冊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爲。法院還指出,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,OHM和Klima這兩種加密貨幣也符合商品的定義,屬於CFTC的管轄範圍。
判決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過830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360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退還。法院同時發現被告通過碳補償計劃不當挪用資金。
CFTC v. Ikkurty各方觀點概述
CFTC認爲,根據商品交易法(CEA)的定義,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屬於"商品"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欺詐投資者,並在未註冊的情況下非法運營商品池。CFTC依據CEA的反欺詐條款,以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,要求法院給予總結性判決,並尋求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。
Ikkurty則爭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他們涉及的是"包裝比特幣"和其他加密貨幣,不應被CFTC監管。Ikkurty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,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了法定權限。Ikkurty還認爲其沒有作爲CPO進行實際的商品交易,因此不應被視爲CPO。
法院最終支持了CFTC的立場,確認了涉及的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CPO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的規定。
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、邏輯及其分析
相關案件
CFTC訴McDonnell案
在CFTC訴McDonnell案中,法官Jack B.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幣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監管的商品。該案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指控,法官裁定CFTC有權監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。這一裁決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,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CFTC訴My BigCoin案
2018年,CFTC對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,指控他們通過未註冊交易所進行欺詐性銷售。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裁定,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有權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進行起訴,並認爲My Big Coin屬於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。
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的Uniswap集體訴訟案中,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時,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並非證券。法官認爲,Uniswap作爲去中心化自治組織(DAO),其核心智能合約本質上不是非法的,且能夠合法執行類似於加密貨幣商品ETH和比特幣的交易。
監管規定
SEC與CFCT的角色
SEC主要負責監管證券市場,包括股票、債券和其他投資合同。SEC主席Gary Gensler的立場表明,SEC可能將大多數加密貨幣納入證券法的監管範疇,特別是那些涉及投資合同的初始代幣發行(ICO)。SEC的監管框架主要基於《證券法》中的Howey測試,用以判斷某種交易工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。
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依據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進行監管。CFTC的監管側重於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,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。CFTC的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遵守特定的註冊和合規要求,包括資本、記錄保存和風險管理。
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定性的新影響
H.R.4763法案,即《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》(FIT21法案),是美國國會爲數字資產領域制定監管框架的重要嘗試。該法案對數字資產進行了定義,並提出了新的分類標準,將數字資產分爲受限制的數字資產、數字商品和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。
FIT21法案確立了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的法律框架,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了嚴格的註冊和合規要求。法案也爲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發行人提供了註冊豁免,旨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確保監管的基本原則。
盡管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衆議院通過,但仍需參議院審議和總統批準。該法案的通過被視爲美國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一個分水嶺時刻,有望爲數字資產創新提供必要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確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