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SEC委員:代幣化證券本質上還是證券,發行方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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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daily星球日報訊 美國 SEC 委員 Hester Peirce 今日發文表示,代幣化證券本質上仍是證券,因此市場參與者在交易此類工具時,必須充分考慮並嚴格遵守聯邦證券法規。 證券代幣化可能由發行人自行實施,例如實業公司或投資公司可將其股份代幣化;也可能由持有第三方發行證券的托管機構操作,這類機構可能發行與其托管證券掛鉤的代幣,或將投資者對托管人享有的“證券權益”代幣化。此類第三方代幣的購買者可能面臨獨特的交易對手風險等特殊風險。 代幣化證券的發行方必須履行聯邦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。市場參與者在分銷、購買和交易代幣化證券時,更應審慎評估這些證券的法律屬性及其對應的監管要求。 市場參與者在設計代幣化產品方案時,建議主動與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溝通。當技術特性確需調整現行規則,或監管要求已過時失效時,SEC 願與業界共同制定合理的豁免條款,推動監管框架與時俱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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